(一)「透天住宅」屋頂可以安裝小型太陽能板,且可依照屋頂條件建置鋼構棚架型或平鋪型的太陽光電系統。
(二)「社區大樓」屋頂可以依照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規定施行,符合以下條件即可。
1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並經決議同意。
(同意門檻: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達2/3以上,且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達3/4以上同意。)
2、若前項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第31條未獲致決議,可依第32條 ,重新召開會議,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/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/5以上出席,出席過半數同意。
3、設置於屋頂者,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『全部同意』。
4、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。
*注意有無使用到「約定專用部分」 。(註:屋頂不得約定專用。)
5、未成立管理委員者,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6、共有物之管理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;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